中国应抓住机会尽快打造地方税体系。未来地方税一大支柱,是先在上海、重庆先行先试、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被称之为房产税的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它以后在中国推开,叫什么名字不太重要,实质就是从过去物业税的思路,推进到现在以房产税名义来启动的税改。
它引入了两个非常关键的制度因素:第一,它也覆盖一部分消费住房;第二,在保有环节评估税基之后,它会年复一年地征收。它因此具有了国际上可比较的不动产税、房地产税或美国人所称的财产税的特征。在中国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显然是以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第一序位的改革任务。
除房产征税外,财产税里还有遗产税、或称遗产和赠与税,估计“十二五”期间在工作层面尚很难提起。但作为研究者,我的主张是“十二五”期间至少要研究它,虽然估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不要指望它。中国不建立财产税制度是不行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像样的财产税制度框架是不过关、不够格的,这是一个全局性的配套改革问题。
不动产税对于财税配套改革的直接意义,是它可以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力的、支柱型的财源,使地方政府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因为设了这个税,地方政府就会意识到只要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升本地公共服务水平,辖区内的不动产就进入升值轨道,那么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就是它的财源建设实际套现的机会,与发展当地经济社会诸事项的战略目标内在配套的财源建设问题,就基本解决了。
那时地方还会有土地批租收入,但那个时候招、拍、挂形成的地价也就不会一直疯涨,因为各相关方的兴奋点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是把地价一个劲地推高。即使想推得很高,也力不能及。因为利益相关者都意识到,在保有环节年年都有税所形成的经济制约之下,需求与供给双方的行为模式都必然改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有一种肆无忌惮的十分活跃的炒作力量,就不会动辄推出一个“地王”。
在给地方税体系打造支柱税源和对配套改革做贡献的同时,不动产税会对于非常重要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使之健康、少泡沫、可长期持续发展的制度建设的配套,因为它可以凭借经济手段减少空置率,增加中小户型的比重和遏制肆无忌惮的疯炒。
当然,它还会对现在人人都在谈论的收入分配的优化产生非常明显的正面作用。收入分配必然联系到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必然联系到中国在转轨期间不动产的迅速升值,那么对收入分配状况作优化,必然需要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来适当矫正财产差距所产生的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效应。
这里强调的正是“十二五”分税制改革里面怎样打造地方税体系,使1994年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可以得到保证的同时,又在省以下解决实质上没有推进到分税状态的难题。
关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前些时候舆论界有一些说法,是认为这两市的试点好像成效不足,其中之一是说税收收入很少;另一个说法是并没有看到房价急速下跌,“动静不大”。我觉得这都是一些非常皮毛的认识。了解一下就知道,这个税是按年征收的,不要急于马上判断它可以征收多少税。当地有的同志在底下说,我们有意告诉相关的纳税人,你们不用急着交这个税,年底之前结清就行了,以此减少社会上感受到的冲击波,减少那种表面上的不满情绪。要在接近年底的时候,才好判断这一年可以收上多少税来。但其实这两个地方都不会太看重第一年能收多少税,而且对这个税的成长逻辑都心里有数,以后它的成长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个税最重要的任务,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一定意义上还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要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但未来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