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网上传载《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容有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房产税改革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和制度,是国家税务体制的完善,但是目前也只能是试点,所以用了“逐步推行”四个字。作为一项国策,特别是税务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试点完善再推行。
但是房产税制度如何改革,所谓房产税我想不应单独指住宅,还应该包括商业,工业和其他性质的房产物业。其次,对于居住而言,是否应该差别化对待,也值得探讨。别墅和排屋类高档产品住宅与普通住宅应该有所区别,还有首套自用的住宅是否应当征税?还有二套以上的住宅是否采用累进计费的税率?都需要做大量的考验而决定。
商品房价格近二十年之所以一直来上涨,根本性的原因是国家单一的土地供给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地方财政体制和商品房销售销售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及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和地方追求GDP指标等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的联系等因素造成。 在以上体制背景下,导致是土地价格和商品房价格一直高涨,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价格顺理成章应该上涨,但是“地王不断涌现”,面粉贵于面包的现象应该不属正常的想象。
从商品经济来说,商品房价格应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是由于商品住宅具有保值和增值的功能,具有投资的价值,有投资价值就必然会有投机的空间,而房产税的推出,虽然能够对商品房需求起到临时性的调节作用,但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开发商来说,作为企业需要赢利,商品房的价格最终需要考虑成本和企业的利润决定。房产税只能降低国民的生活品质,增加国民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一般中下阶层收入的普通老百姓。
再说房产税据说0.8%的税率,和房价的上涨增值相比,几乎可以不予考虑。所以对于富有阶层不起任何作用。对投资来说,设置房产税不如设置房屋增值税更具实用和现实性。
税收一般是在流通阶段才产生,所以当国民持有固定物业而未进入流通环节也不应该征税。